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0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函〔2023〕2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脊柱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函》等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3年4月30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脊柱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脊柱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3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采购周期为2023年4月27日—2024年4月30日。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一)中选产品挂网。4月27日前,脊柱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采购平台”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中选系统中“非招标范围部件”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的最低价。

(二)非中选产品挂网。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及时联动其他省份非中选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执行备案采购,完善和规范非中选产品挂网工作。

(三)落实约定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四)完善考核方式。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五)规范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等方式,在两年内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落实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政策,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及时将中选产品货款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及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

(四)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地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五)规范采购执行。加快推进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采购供应监测功能上线,实时监测医疗机构中选和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中选部件组成高价非中选系统、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大量使用高价中选产品系统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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