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3-00075 发布机构: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3-22 成文日期: 2023-03-22
有效性:

《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3-03-22 14:1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政策背景

自国家部署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以来,我省已组织开展国家集采、省级集采、省际联采10批427种药品、11批20类医用耗材集采和中选结果落地工作。中选企业落实供应责任、医疗机构规范采购执行并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政策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出台目的

为提升药品耗材集采落地质量水平,持续巩固和提升集采改革成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流程实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监测应对,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对报量、协议签订、供应保障、采购执行等集采全流程各环节明确了监测监管指标和惩戒约束措施,强化市县级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耗材招采系统开发了供应监测模块,实时监测供应保障、采购执行等情况,加强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政策执行的监管督导,以全流程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推动药品耗材集采常态化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聚焦一个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持续强化集采全流程管理,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让群众更充分享受改革成效。

(二)促进两个对接。通过信息化支撑实现两个对接:一是用量对接,中选企业通过系统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供应配送进度情况,促进企业精准供应;二是诉求对接,医疗机构通过系统将供货不及时等问题反馈给中选企业,促进线上供需对接,提升问题解决效率。

(三)强化两项监测。通过信息化支撑强化两个维度监测:一是供应监测,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每一个中选产品、每一家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二是采购监测,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药品采购情况。

(四)设置七项指标。根据重点监测内容,设置了七项精细化监测指标,确保监测和应对工作有据可依:一是医疗机构报量数据指标。医疗机构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二是企业供应配送率指标。每一家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率达到80%以上。三是医疗机构诉求解决率指标。医疗机构反馈的产品供货不及时等问题,中选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承诺问题解决时限。四是中选产品采购进度指标。包括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4倍预警指标,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不低于序时进度。五是非中选产品采购量指标。重点是监测同通用名药品中,是否存在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低于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的情况。六是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变化指标。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七是其他采购行为监测指标。主要是监测是否存在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

(五)落实四项措施。针对各级部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在政策实施中的薄弱环节,结合重点监测指标,提出四个维度的应对和处置措施。一是推进信息系统各有关主体的使用,强化医疗机构、医药企业自我约束;二是对医药企业,视不同情形采取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不接受参加集采等惩戒,并落实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三是对医疗机构,视不同情形采取预警提示、通报提醒、约谈督导、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等措施,并与专项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四是对各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建立每年一次沟通会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增强部门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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