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代表《关于将儿童脑瘫纳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的建议》(第BH20230022号)的答复
鲁医保督字〔2023〕57号
赵卫代表:
收到您《关于将儿童脑瘫纳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脑瘫等残疾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在将29项适用于脑瘫等残疾儿童的康复项目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基础上,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从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支付方式、定点管理、保障机制等
方面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扩大保障年龄范围。将保障年龄范围扩大到0-17周岁,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规定的残疾儿童年龄保持一致;二是扩大人群保障范围。规定参加我省居民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都可以享受待遇,不受户籍限制,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障范围,让更多残疾儿童享受到医保政策的红利;三是扩大费用保障范围。进一步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治疗费、必要的检查检验、药品等费用纳入医保门诊支付并参照门诊慢病管理,大大提高了脑瘫等残疾儿童门诊保障水平。
2014年,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实施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变过去按照病种补偿方式,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同时,注重发挥大病保险倾斜作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3类人群,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根据脑瘫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对符合条件的脑瘫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和救助政策。提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至5万元。同时,配合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脑瘫儿童,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
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困难人群的就医费用负担,同时,强化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减轻脑瘫儿童及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