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3-00024 发布机构: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20 成文日期: 2023-01-20
有效性:

《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3-01-20 16:51:4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为何要新增“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设立“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赋予独立的编码,便于与线下首诊诊察费项目区分,一是能更好计费,更好收费,二是方便费用结算。

二、哪些医疗机构和病症可以开展互联网首诊?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三、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是什么?

首诊诊察费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扔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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