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指导各市规范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0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公示期:2022年9月14日至9月20日
传真:0531-51799901
电子邮箱:ybjxuyue@shandong.cn
特此公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
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长期护理保险重点联系省份,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到2025年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稳妥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建立完善筹资、支付、监管及服务制度机制,实现各方责任共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城乡一体、医护兼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制度稳健可持续。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分批次试点范围,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资金筹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确定筹资办法和筹资标准,通过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及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建立动态多元筹资机制。
(三)保障范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提供压疮护理、鼻饲管置换、翻身叩背排痰、清洁护理、协助进食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保障。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
(四)服务模式。各市根据居民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鼓励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纳入支付范围。
(五)待遇支付。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待遇支付标准由各试点地区综合考虑筹资水平、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按不同护理服务模式制定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并适当向困难群众倾斜。对异地长期居住且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照参保地统筹区待遇标准执行,其在居住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情况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要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资金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二)定点服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一致,并根据城乡居民需求和分布特点,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定点范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便利参保居民就近接受护理服务。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各市应按照评价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定点机构管理和履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技能规范、待遇支付以及质量评价等内容,加强定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质量保证金兑付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三)经办管理。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简化参保居民申请评估流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保障。各试点地区可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服务优势,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同步加强考核激励,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对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试点地区,应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成本和盈利率,成本和盈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具体比例可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服务人数、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在协议中约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应符合银保监部门有关要求。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支持。试点市应将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民生工作研究部署,制定试点推进方案,建立多元筹资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推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资金运行可支撑。2022年度开展试点的市,上年度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23年度及以后开展试点的市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应不低于6个月,且上年度不存在收不抵支情况,确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后,制度运行稳健可持续。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统筹区年度筹资标准和筹资结构,建立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基础管理工作扎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备;建立了完善的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准入、评估、协议签订及考核激励办法;经办服务流程优化便捷。
五、试点工作申报程序
(一)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市,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启动时间、实施步骤,确定筹资标准、筹资结构、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制定承办机构、定点机构的确定办法及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原则上首批试点市数量不超过全省统筹区的50%,各市可据此原则统筹安排以市或县(市、区)为试点单位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应区县兼顾,以县为主。
(二)2022年度前已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市(县、区),要按此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试点政策方案,调整优化后的方案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2022年度拟申请试点的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医保、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申报。试点市名单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会商备案后下发。2023年度及以后申请试点的市,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按以上程序报备执行。各市申报试点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工作规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加强绩效评价,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省级医保部门明确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最低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相关规定,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残联组织负责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银保监部门按规定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监管工作,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捐助等的补充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衔接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护理保障需求。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以农村幸福院等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把好事办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