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2-00935 发布机构: 基金监督管理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2-28 成文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

《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2-12-28 18:47:4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师药师、参保人员信用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15号)要求,“分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师(药师、护师)和参保人员的医保信用管理制度”。《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制定过程

省医保局召开专家座谈会、赴有关省市调研,多次召集有关处室(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对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逐条进行论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各市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了各市局及省医保研究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邀请医药行业协会、学会、定点医药机构代表和部分市医保局召开研讨会,再次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0月份,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11月9日至16日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会签后,于12月23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六章,另有八个附件。正文包括总则、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和附则。附件包括信用等级分级、信用评价指标和有关文书。《办法》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机制入手,将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自律管理细化到相关评价指标,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完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对守信单位强化自律激励,对失信单位实施分级监管、联合惩戒,对自查自纠、主动担责的单位给予加分激励。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信用评价原则、职责分工、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承诺等内容。第二章“信息采集”,明确了医保信用信息主要来源渠道,要求建立健全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章“信用评级”,明确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以及信用异议和信用申诉等内容。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定将信用评价与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相结合,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与质量保证金、监督检查频次、中止或解除协议等相挂钩。建立重点监管制度,对D、D-级实行重点监管。第五章“信用修复”,明确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文件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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