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2-00940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管理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成文日期: | 2022-11-21 |
有效性: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试行)》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5号),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省医保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协议文本》),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服务迅速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医疗高效、便捷、跨区域的服务优势进一步显现。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功能,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对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提升参保人员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确定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基本原则、医保支付和价格政策,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安全高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省医保局在广泛调研并吸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文本(试行)》。
二、主要内容
《协议文本》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规范了医保经办机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的责任义务,核心内容主要涉及以下4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和基本定位。《补充协议》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的补充规定,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医疗保障相关业务。
二是丰富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类别。在原协议文本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除三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外,将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也纳入《补充协议》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医保总额管理和医保基金结算办法。明确“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线上医药费用,试运行期间(原则上两年),经办机构可暂实行据实结算。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复诊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依规定按月拨付给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补充协议》要求经办机构加强对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医保服务的监管工作,基于监督检查结果,对实体和“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实体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互联网+”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的,经办机构依据主协议的约定,决定是否中止或解除相应定点协议。
三、执行时间
《协议文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