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38种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山东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5 19:49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函〔2022〕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112)的公告》和有关规定,现就执行38种药品山东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5日起,已报送38种药品需求量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统一执行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按规定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2022年1月10日前,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中选药品挂网、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其余本次接续采购的9个药品中选结果另行公布,结果公布执行前暂延续上一轮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二、各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结果和约定采购量带量比例,确定38种药品约定采购量并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组织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及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期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中选药品、未中选药品明细5个工作日内,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保证患者医保结算。

四、未中选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联动外省非带量采购的挂网最低价。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上一轮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本次接续采购未中选,且挂网价按不高于上一轮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继续挂网的,医疗机构剩余用量可优先选择。未报送需求量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采购中选药品,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接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中选药品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强化中选药品采购使用、质量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监管,确保中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优先使用,提升患者获得感。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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