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2-00037 发布机构: 省医保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12 成文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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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2-01-12 14:23:5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积极稳妥推进省直医保DRG付费工作,省医保局于2022年1月1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4号),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为深入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适合医疗服务体系和医保管理能力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体系,省医保局于2019年9月25日确定济南等10市作为我省DRG付费省级试点城市,省直与济南市一体试点。试点2年多以来,省直医保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开展了政策宣传培训解读、病案数据上传及清洗、分组及权重协商谈判、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标准编码贯标等工作,并于2021年12月中旬进行了DRG模拟付费测算,模拟付费结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省直医保具备启动施行DRG实际付费的条件。

二、工作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省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7号)

三、出台目的

DRG付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厘清DRG付费政策与其它医保支付政策的关系,需要明确医疗协同推进工作任务,需要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相关职责,该文件出台为省直医保DRG付费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重要举措

(一)理清了DRG付费与其它支付方式关系。省直医保参保人在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在非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中医优势病种外,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

(二)明确了医疗机构协同推进工作任务,医疗机构要做好DRG付费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要做好编码贯标工作、提高病案质量,要改造提升信息系统、确保数据传输准确无误,要内部运营管理,促进内涵式发展等。

(三)明确了医保管理重要内容。医保部门要健全完善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要健全完善与DRG付费相适应的审核监管体系,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约考核评价。

(四)提出了做好DRG付费监测与效果评价。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协商,做好与DRG相关各项指标监测,定期分析DRG付费效果,不断优化完善管理措施,持续提升DRG付费改革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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