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293 | 发布机构: | 价格和招标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有效性: |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8月16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服务新冠疫情防控,提前应对秋冬季疫情考验,8月12日,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印发《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要求各省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制定了《通知》。
二、文件依据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出台目的及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一是调整单人单检检测价格。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价格调整为45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45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之和。二是制定混检检测价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23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12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三是规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