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303 发布机构: 价格和招标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8-14 成文日期: 2021-08-13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上传日期:2021-08-14 19:19:38 浏览次数: 字号:[ ]


SDPR-2021-0430003

鲁医保发〔2021〕3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5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并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可按照不高于附件公布的价格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三、医疗机构应将附件所列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附件: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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