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省直医保新增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6 16:5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省直实际,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对特药定点药店的需求,现就申报省直医保新增特药定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药定点条件

1.申报门店整体面积应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设立独立的特药业务场所或特药专柜,特药管理相关制度健全。

2.配备与经营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在满足药品进、销、存基本功能的同时,具备后续开展“一站式”结算的条件,能够满足特殊疾病药品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3.注册到门店的执业药师不少于两名,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全员缴纳社会保险。

4.配备至少20种以上谈判纳入的高值药品(肿瘤靶向药、罕见病用药等);对外销售高值药品价格不应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

5.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能实现药品陈列、储存、配送等环境温湿度实时有效检测和调控,保证药品质量。

6.设立慈善援助专区,建立援助药品领用与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慈善援助药品的发放及援助政策讲解;设立患者教育专区,可开展特殊疾病药品使用和健康管理的科普教育。

7.取得DTP药房资质的优先纳入。

二、提供的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特药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20种以上谈判纳入的高值药品在营凭证或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在营药品名单及销售价格表。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冷链设施设备验证报告及校准记录。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特药管理相关制度、慈善援助发放制度与流程。

三、报送时间地点

报送材料按顺序装订,于2021年4月8日-4月16日(法定工作日)报送,逾期不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提交申请的医药机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接受申报。

地  点: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西门),山东省医疗保障服务大厅C19窗口

联系人: 张如月、姚戈

联系电话:0531-86198971、19954291930

附件: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特药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


附件:特药定点附件.doc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4月6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