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续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7 18:03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函〔2021〕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我省自2020年4月15日执行第二批、32种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的中选结果,目前采购周期首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相关规定,现就续约续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执行第二个年度中选结果采购工作。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已完成采购周期,在接续结果产生前,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企业供货情况,自主选择采购当前挂网产品,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暂不执行。

二、省医保局根据省药械集中采购报量系统中医疗机构申报的相关药品(指定规格)下一年度需求量,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确定比例计算各地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各地于4月30日前逐级分解到辖区内医疗机构。

三、中选药品的购销协议签订、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结算、医保支付、质量和供应监管、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按《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25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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