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385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2-12 | 成文日期: | 2021-02-12 |
有效性: |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确立了“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2020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2021年2月8日。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家文件提出的时限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通知》还明确,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品种不再执行。
(二)规定我省剩余省增补药品,已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省医疗保障局将在今年内按相关要求及程序继续消化,公布实施。
(三)继续执行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各统筹地区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