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088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2-11 成文日期: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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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1-02-11 17:2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是职工大病保险原有的注射用依那西普、盐酸沙丙蝶呤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4个药品继续保留在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并提高保障水平,起付标准维持2万元不变,但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由60%提升至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变为40万元,相比原来提高了20万元。因经过国家谈判药将注射用依那西普、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自2021年3月1日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作为乙类药品管理,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政策后,这两种药品不再从职工大病保险支付。

二是通过谈判,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包括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注射用阿糖苷酶α(美而赞)、注射用阿加糖酶β(法布赞)、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瑞普佳),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设定支付政策。因这些药物价格昂贵,需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以充分发挥支付政策的减负作用。年度起付标准2万元单独设立,与第一部分的药品不累计结算,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其他相关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4号)规定执行。

三是对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大病)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设定支付政策。 根据“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作的30%左右确定起付线”的原则,年度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5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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