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058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有效性: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
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定办法”,做好我省两定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互联网+医疗”、医养结合等新的医疗服务业态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问题。“两定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重要实践。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对促进医药机构发展、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和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定办法”的新要求上来,推动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准确把握“两定办法”的实质内涵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把握“两定办法”实质内涵,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国家关于两定机构管理的新规定,认真梳理现行政策与“两定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并及时统一到国家新要求上来。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在定点医药机构确定上,要严格把握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材料、办理时限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在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上,要完善协议签订的条件和流程,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探索推进医保协议“互联网+监管”,强化对定点申请、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和解除的全过程监督。
三、切实抓好“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立足当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近年来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切实把“两定办法”关于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协议管理、协议考核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学习“两定办法”,熟悉医保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形成社会重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良好氛围。省局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配套管理政策措施。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