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616 发布机构: 个人账户和关系转移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29 成文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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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上传日期:2021-12-29 14:19:54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切实解决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衔接不顺畅、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不统一、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相关政策,同时,也为下一步推进省级统筹做好基础性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外省市做法,经反复研究讨论,并征求了各市及局各相关处室意见,同时也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对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等4个方面、9项内容进行了规范统一。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一是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地限制,实现在就业地参保。二是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三是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二)关于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9-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关于新生儿参保。对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12个月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对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明确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二是可继续按月正常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五)关于实际缴费年限。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取消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同时考虑到省外转入人员的复杂性和相关市的意见建议,对职工医保关系从省外转入的,暂不取消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六)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参保职工在省内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省内办理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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