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0 2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中心发〔2021〕18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为做好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根据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的范围

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等),均可申请为定点机构,填写《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具体见附件)。其中,符合条件的一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护理院,可承担医疗专护、医养院护或居家护理业务;具备条件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护理中心),可承担医养院护或居家护理业务;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可承担医养院护业务;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站,可承担居家护理业务。

二、定点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一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护理院可申请成为专护定点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2名执业护士。副主任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配备与日常照护相适应的护理人员。

(二)具有住院功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等)可申请成为院护定点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20张(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20%),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为专职执业医师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1名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除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外),可申请成为家护定点机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3名执业护士、1名护理员。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医护人员与服务人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鼓励具备护理能力的护理站承担家护业务。

三、定点机构从业人员条件

  定点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护工人员。

定点机构要对本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实行定岗管理,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保证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护理机构在申报定点资格时,应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业资格证件资料,发生变更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四、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为方便参保人员,快速启动实施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省直和济南市同城化原则,将济南市纳入定点的长期护理机构,纳入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对符合条件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以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和程序逐步纳入。对纳入定点范围、又有意愿提供省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定点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信息系统建设、区域分布等情况,审核确认后签订省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及时进行信息备案、系统参数维护,纳入协议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定点机构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省医保中心应及时终止协议。

定点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应根据资质、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以及管理服务能力, 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护理服务质量。配合全面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利用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护理保险业务申办、管理、服务及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定点机构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定点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时,应提前1个月到省医保中心备案,省医保中心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定点机构的考核监督

建立定点机构建立协议考核监督制度,根据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病人医疗及护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定点机构服务要求的落实情况,确保待遇和服务落实到位。对于定点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后,在与定点机构结算时予以扣除。定点机构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患者纳入护理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与年度考核及基金结算费用挂钩。


鲁医保中心发〔2021〕18号关于加强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的通知.pdf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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