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482 | 发布机构: | 价格和招标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有效性: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要求,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公开公平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通知》起草背景和过程
11月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明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接续工作。省医保局抓紧研究,在充分论证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认真贯彻国家文件要求,核心内容和政策设计与国家保持一致,并在部分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创新。《通知》分为坚持带量采购、开展分类接续、强化结果执行、加强组织实施四个部分。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带量采购、稳定市场预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约定采购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逐步统一各批次集采药品执行时间。
(二)科学分类接续、稳定价格水平。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三)医院充分参与、稳定临床用药。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各级医保部门根据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并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企业报价相同时,可根据医疗机构对企业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映等方面的评估情况确定企业顺位。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履约监督。一是将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中选药品采购、供应、使用情况监测评估,将评估结果与集采工作挂钩,压实企业和医院履约责任。三是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等接续工作各个主要环节。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不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成立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在有条件的市设立办公室开展全省接续采购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和回款情况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切实减轻患者就医用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