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473 | 发布机构: | 待遇保障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成文日期: | 2021-10-09 |
有效性: |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逐步消除地区间医疗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部署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明确待遇清单内容,规范各级决策权限,推动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保障基金安全和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待遇清单制度落地落实,6月2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清理规范清单外制度政策。为做好我省落实文件起草工作,我们全面调度了各市基本医保制度、政策情况,对照国家待遇清单规定和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二、目的与依据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逐步消除地区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制订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主体和附件两个部分,主体部分明确了待遇清单的制度机制,以及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工作部署要求,附件是《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明确了制度框架、基本政策和政策标准。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推动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信息系统等规范统一。部署开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明确了2021-2023年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各市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建立医保政策备案制度和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调整医保政策的,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部署全面清理规范医疗保障政策。各市全面摸查现行制度和政策,从统一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基本保障政策、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统一信息系统、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统一医保经办服务六个方面,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要求2022年底前,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制度设置全部统一至清单要求。2023年底前,各市自行设立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外的地方性保障制度全部清零。2022年全面建立职工、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消化原我省按规定增补的药品,2021年底前消化至少80%,2022年底前全部消化完毕。2021年底前各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上线国家平台运行。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统一规定要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届时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建立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医保服务网络。2023年底前实现各地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规范统一。
(四)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夯实主体责任,严格制定本市三年行动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各项工作完成节点时限。建立月调度机制,对执行不坚决、不到位、不彻底的,公开约谈,督促纠正,限期整改。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清理的追责问责,对未经请示擅自出台新制度政策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令改正。
(五)《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明确了各项政策标准。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框架、基金支付的范围和不予支付的范围4项内容。一是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二是基本政策框架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和待遇支付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不超过8%。自2022年起居民集中缴费期全省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职工、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80%、7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三是基金支付的范围,要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了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