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1-00624 发布机构: 医药服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30 成文日期: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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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1-10-30 14:25:4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从原来的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2021年9月,下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对国谈药品落地提出明确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总结各统筹地区“双通道”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压实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完善了国谈药品落地保障措施,推动国谈药品全面落地。

二、如何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是国谈药品采购配备和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一是要求“应配尽配”。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二是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国谈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三是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三、推动国谈药品落地有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是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国谈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根据国谈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分值。

三是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国谈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四、“双通道”药品的范围及支付政策如何确定?

为进一步提高国谈药品可及性,《实施意见》将国谈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以保障患者合理待遇。

总结推广近年我省部分市探索开展国谈药品单独支付的经验做法,提出对于国谈药品中临床必需、费用较高、替代性不强、适于门诊治疗,且未纳入本地门诊慢特病范围的部分品种,各统筹地区可探索建立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五、如何对“双通道”药店进行管理?

“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为此,《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医保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确定双通道定点药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明确将双通道药店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并规定双通道药店要严格执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价格要求。

我省“双通道”管理工作起步较早,全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特药药店已经实现统筹区域全覆盖。为方便群众就近购药,要求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原各市确定的特药定点药店符合条件的可一并规范为双通道药店。

六、如何优化“双通道”经办管理服务?

为提升群众获得感,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双通道”药品直接结算等政策措施,要求2022年各市将辖区内所有双通道药店纳入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即时联网结算。

七、如何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挑战。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药店、可追溯、实名制管理等要求,实现患者实名管理、待遇准入、复查评估、支付管理以及对医师、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管理领域倒卖药品、套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国谈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态化分析和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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