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发布日期:2020-09-08 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扶贫、残联、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全力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全省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保障基金、参保人口信息、医疗保障政策和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动态更新、精准管理,不断提高医保基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通知》明确共享信息范围,各部门重点做好参保人员增减信息、缴费基数信息、困难人员信息、第三方责任信息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动态更新。具体到相关部门,扶贫办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时帮扶人口信息;残联提供重度残疾人信息;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人员信息,交通事故人员信息;民政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火化信息;财政部门提供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养老保险减员信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金发放金额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公积金缴存基数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死亡证明信息,分等级医疗机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级、注销、变更等信息,药店信息;医疗机构提供医保基金收支、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和诊疗服务等信息。

《通知》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数据汇聚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尚不具备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每月10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将信息数据增减变化情况传输到同级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为医保部门提供服务。医保部门加强反馈核实,提高数据质量,实现月月核、月月清,确保信息精准高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按工作职责及时书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通知》突出责任落实和数据质量。要求各部门根据信息共享的内容要求明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于数据质量,严格实行核实制度,确保姓名、身份证号、户籍、人员状态、金额等数据真实准确,相关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单位。2020年9月15日山东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将全面建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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