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409号《关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10 13:34 浏览次数: 字号:[ ]


农工党界:

贵党界提出的 《关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医保局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推进我省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调动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积极性,各市普遍实行差别化的支付政策,对基层医疗机构给予支付政策的大力支持。全省来看,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参保群众住院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已达80%左右,职工医保已达90%左右,部分市退休职工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已达95%以上,相对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同时,各市通过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鼓励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为提高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积极性和为大医院减轻人流压力起到积极作用。积极配合支持医共体建设发展,在充分调研学习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居民医保基金总额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7号),完善了医共体内部“年初预付、结余留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一、关于扩大基层药物目录范围的问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08年8月,原卫生部等9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至今,一直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完善。

2019年,国家医保局启动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基本药物中的非医保品种在本次目录调整中被优先考虑。通过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后,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全面完成,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进入了药品目录,仅有唐草片、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2)两种基本药物未被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还将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现行国家药品目录收录药品2709个,涵盖居民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除个别中药注射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外,其余药品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时,医保基金均予以支付,基本可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使用。

二、关于完善远程医疗收费标准的问题

为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业态的发展,2019年11月,省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结合我省实际,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布了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7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本药物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医保“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立项,制定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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