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343号《关于常见肿瘤防癌筛查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10 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邹斯峰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常见肿瘤防癌筛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疗保障部门持续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我省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稳步提高肿瘤等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省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针对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先后于2014年、2017年建立居民、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全省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降低并统一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最低段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达到75%。2017 年开始,又通过谈判逐步将当时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外的吉非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等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罕见病特效药率先纳入我省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进一步减轻了我省癌症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将17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与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对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积极性,保障癌症患者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切实减轻患者个人负担。

三是及时落地执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启动了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工作,于2019年8月公布了常规准入部分的药品名单,目录中包括了原医保目录中收载的癌症用药。还将70个药品通过谈判纳入目录范围,其中包括22个癌症用药。PD-1类肿瘤免疫治疗药等首次进入目录,肺癌、直肠癌、乳腺癌等有了更多靶向和化疗药选择。我省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市均已将国家目录内的癌症治疗药品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您建议中提出的“将防癌筛查纳入医保范围”,国家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明确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文件)也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防癌筛查是疾病筛查项目,属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从目前国家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未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健康体检等非治疗性、预防筛查的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改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省医疗保障制度。

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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