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264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有效性: |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部署,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做好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我局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第449号)要求,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应检尽检”参保人员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政策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保基金支付人员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热门诊患者及新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
(二)明确检测费用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并按常规性检测规定每次就诊或住院限支付1次。医保支付标准目前按照前期政府部门制定的150元/人次最高限价执行。本省参保患者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为便于费用结算拨付,对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就医新住院患者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费用,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0%比例报销。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住院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与其他医疗费用一并直接结算拨付。
(三)明确经办流程
医保经办机构积极推动实现核酸检测费用系统结算,系统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核酸检测项目单独手工结算等方式,保障医保基金及时结算拨付。
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个人负担直接减免,及时准确报送医保基金拨付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费用明细信息。
省内异地就医新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报表及相关明细信息,按月向参保患者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结算拨付,个人负担部分报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