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435 | 发布机构: | 待遇保障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有效性: |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存在的待遇不衔接、缴费年限不互认等问题,明确了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待遇衔接。一是针对医保关系转移过程中各地规定不一致,导致参保职工享受待遇不衔接问题,将16市政策统一规定为,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避免两个统筹地区之间出现空挡。
二是针对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及时、参保缴费出现断档问题,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是针对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的特殊情况,避免因出入院时医保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造成无法确定待遇享受地,明确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地。并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转入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关于缴费年限。一是认可缴费年限。统一要求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为增强政策的操作性,保证政策落地,要求医保关系转出地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在参保凭证上注明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时间,医保关系转入地可以依据启动时间确定职工有关缴费年限。
二是视同缴费年限。将本地区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是最低缴费年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执行医保关系所在地规定。考虑政策执行中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当地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对于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各地可实行分段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或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知》明确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