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130号《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130号建议的答复
省发改委:
张雅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医疗保障局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出清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障问题。一是优先清偿医疗保险历史欠费。根据《企业破产法》, 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在破产之前连续足额缴费。二是预留退休人员医保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破产企业按照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是预留内退人员医保费。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鲁劳社〔2004〕5号),内退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预留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明确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渠道。参照《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4〕4号),及时足额清偿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等费用,一次性提取10年的医药费和查体费。五是优化医保关系转移和企业注销服务。对更换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逐步实现省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网上直接办理。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对于符合认定没有医疗保险欠费的“僵尸企业”,按照简易注销流程对企业进行注销,逐步实现“一网通办”。
下步,省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切实落实好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医保关系顺畅转接,大力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