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301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有效性: |
《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0号)政策解读
一、发文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医保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密集出台《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明电〔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将符合国家和省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医保目录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对临床需要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还规定针对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并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把这些政策落实落地落细,最大程度惠及参保人员和本省企业,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药品,适用于我省参保人员新冠肺炎治疗,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通用名、剂型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院内制剂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在医保目录暂未纳入国家和省诊疗方案、各地在治疗新冠肺炎时认为临床需要的药品,由市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结算时审核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各市要制定完善具体支付政策,更新医保信息系统,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五)本通知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解除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