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239 发布机构: 医药服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09 成文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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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0-03-09 10:08:4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文件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作用,减少人群聚集和就诊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规定,省医保局联合省卫健委制定出台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6号),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复诊诊查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

(二)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一是对我省公布的互联网复诊费等项目,按《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规定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是对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综合考虑成本测算、经济性评估、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因素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步报省局备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执行。

(三)切实做好“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

一是要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各市医保部门应针对疫情特时期制定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原则上对线上和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手续,通过网上签约、网上备案、择期补签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协议签订工作。

二是要合理确定医保总额。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或实行额度单独管理,各市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医保预算额度,并结合参保人员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积极推动实现医保在线结算支付。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以线上医保结算为支撑,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医保”监管体系。各市医保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结算接口规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使用率。

四是积极推进“不见面”购药服务。要求各市认真落实疫情期间“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送药上门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加快推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实现诊疗、购药、配送“一条龙”服务,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购药需求。

(四)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基金监管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诊疗服务的管理,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按规定为参保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等信息,做到信息可查询,全程可追溯、可监控。

各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要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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