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省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中心函〔2020〕4号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参保群众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政策
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企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比例由9%下调至8%,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医疗费)比例由8.3%下调至7.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2%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此项降低费率业务参保单位不用申请,无需提供相应材料,由系统统一调整。
二、及时受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业务
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以上缓缴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并自2020年2月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企业,也可申请缓缴。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经省医保中心初核后,报省医保局审批。
三、开设复工达产企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
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备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业务,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延期办”“预约办”。疫情期间,人员增减和缴费申报业务延至每月月底,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延至5月底。单位可通过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中的“省直医疗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系统”或单位终端申报。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电话、QQ留言等方式联系省医保中心,预约咨询有关业务。
联系电话:81286763、86198937、86198939
省直医疗保险网上经办服务系统网址:http://117.73.252.62:8001/hso/logonDialog.jsp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