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083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12 成文日期: 2020-02-12
有效性: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0-02-12 14:50:4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二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验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政策,一方面保征了广大中小企业参保职工不因缴费问题而影响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另一方面通过给予中小企业一定时间段的缓缴期,帮助中小企业解困,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有利于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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