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省直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中心函〔2020〕2号
省直协议定点医药机构:
为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要求,按照尽量实现“不见面”办理的原则,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优化省直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流程。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单推迟报送(含2020年1月、2月费用),暂由省医保中心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并统一清算。各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消费情况、大额费用明细等暂停报送。疫情结束后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简化医保结算系统“三目录”申报流程。对需要申报的药品、诊疗、医用耗材项目,由医疗机构将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微信、邮箱(zgerst@shandong.cn)等方式报送,取消纸质材料报送(无须补报)。
三、优化门诊大病资格确认、备案流程。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取消内部纸质材料报送,充分利用单位内网、微信、邮箱等渠道进行省直参保患者门诊大病资格确认、备案,简化患者院内手续办理。省医保中心暂停发放和更换门诊大病专用病历本,允许门诊大病备案患者不持专用病历本就医。
四、延长慢性病患者取药量。为避免患者多次往返医院,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长期处方量可放宽到3个月。尿毒症透析、放疗等患者可以一次结算多次治疗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处方单独核算管理,不纳入门诊人次费用考核。
五、做好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结算和信息记录。对省直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门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省直医保政策联网结算后,个人负担费用先由医保基金垫付,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和财政部门清算补助。对异地患者,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先就医后结算的原则,先由医保基金垫付费用,同时要做好有关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参保地等,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
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医院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同时在门诊、住院就医结算等方面完善措施,优化流程,减少排队等待时间,减少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遇有问题及时沟通。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受
理及咨询电话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1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疫情防控期间
业务受理及咨询电话
业务名称 | 联系电话 |
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81286771、81286775 |
“三目录”维护 | 81286775、 86198859(药品)、 86198960(诊疗、医用耗材) |
门诊、门诊大病定点变更 | 81286770、81286775 |
门诊大病资格确认、备案 | 81286770 |
大病保险报销 | 81286770 |
异地就医备案及费用结算 | 81286762、86198972 |
零售药店相关业务 | 86198971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