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保局政务公开事项(2020年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20-10-15 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山东省医保局政务公开事项(医疗救助)

(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

地市区县申报指南救助标准救助情况
参保补贴支出

 

(万元)

门诊和住院

 

救助人数

(万人)

门诊救助支出

 

(万元)

住院救助支出

 

(万元)

再救助支出

 

(万元)

济南全市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户、特困户、及时帮扶户,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出院即时结算,无需手工申请。二、非重点救助对象,

 

1.申请。2.评议。3.审核。5.发放。

1、门诊救助

 

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年内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2、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市)区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按40%救助比例给与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财政单列资金资助参保,未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2.0537 252.0810 3845.8286 46.5200 
历下区0.0103 75.6023 31.4448 2.3539 
市中区0.0281 29.8700 60.5854 1.6975 
槐荫区0.0138 44.9139 38.3284 1.5693 
天桥区0.0312 23.6870 87.0151 2.8236 
历城区0.0348 3.9759 97.9133 1.3270 
长清区0.1313 13.9856 279.5988 3.5874 
章丘区0.4977 1.3710 653.4077 4.4841 
平阴县0.1924 1.5780 304.8163 1.8621 
济阳区0.2250 5.9900 484.6318 2.6452 
商河县0.3048 8.2000 521.7236 10.8707 
济南高新区0.0307 22.3740 78.5333 0.7786 
南部山区0.0993 4.6933 235.8810 2.1055 
莱芜区0.3681 15.7900 757.6480 8.6998 
钢城区0.0862 0.0500 214.3013 1.7114 
青岛全市困难居民持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身份认定,非青岛户籍困难居民,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根据需要提供金融资产、房产等材料,医保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特殊人员救助、普通门诊救助、长期医疗护理救助和对城乡低保和边缘家庭成员参保补助。 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标准:在社会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保大病医疗救助之后,年度内,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特殊人员救助标准: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普通门诊救助标准: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20元。长期医疗护理救助标准: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按80%的比例予以减免4866.4300 6.9000 4768.2500 12126.7200 101.9141 
市南区116.7900 0.1900 340.5300 374.9400 3.2331 
市北区432.9500 0.7400 1228.1700 1685.2400 12.2787 
李沧区61.7900 0.1200 145.2500 344.4100 2.6766 
崂山区74.6600 0.1900 231.9200 841.6300 0.0655 
西海岸新区629.2800 1.0400 574.4800 2552.3200 11.9491 
城阳区149.5600 0.3300 307.7200 755.6000 4.2215 
即墨区878.9300 1.3100 621.4200 1330.6800 6.6380 
胶州市662.6100 0.8200 387.5800 1151.0800 8.0938 
平度市1348.1300 1.5500 718.2000 2004.7300 39.7934 
莱西市511.7300 0.6100 212.9800 1086.0900 12.9644 
淄博全市一站式结算:无需申报,直接联网结算。
4847.5620 0.4225 102.1710 4172.0893 255.8393 
张店门诊救助:对超出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900元以上至4200元以下部分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5%;常规救助:低保、特困救助比例85%,封顶线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比例75%,封顶线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50%,封顶线1.5万元;重特大救助:低保、特困救助比例80%,封顶线1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比例70%,封顶线8千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30%,封顶线6千元;再救助:经过“五重”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160.7100 0.0092 2.3583 267.5300 68.6700 
淄川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起付标准10000,救助比例40%,封顶线10000)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0,救助比例75%,封顶线15000)3、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起付标准10000,救助比例40%,封顶线5000)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30000,救助比例30%,封顶线3000)925.4900 0.1400 35.3900 632.1083 49.0439 
博山一、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低保、特困无起付线,合规自负费用按75%比例救助,封顶线2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起付线1万元,合规自负费用按40%比例救助,封顶线1万元;低保边缘、低收入边缘、因病致贫户,起付线2万元,超出额以上部分,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10%比例救助,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15%比例救助,2万元以上按20%比例救助,封顶线1万元。二、医疗再救助标准,经过基本医疗、大病报销、医疗减免、医疗救助、特惠险“五重"保障后,合规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支付不超过2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贫困人口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后,对超出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900元以上至4200元以下部分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5%。579.9920 0.0785 21.7222 628.6433 25.5139 
周村手工救助:1.低保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75%,封顶线1.5万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40%,封顶线1.5万元    3.低保边缘、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比例15%-20%(实际救助比例7%),起付线2万元,封顶线7000元265.7800 0.0249 5.8303 386.8786 5.1588 
临淄(一)常规医疗救助标准。低保、特困、贫困人口: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年度内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起付线1万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内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起付线3万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低保、特困、贫困人口、: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539.7000 0.0090 2.1395 243.5880 2.9597 
桓台(一)常规医疗救助标准。低保、特困、贫困人口: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年度内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起付线1万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内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起付线3万元,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低保、特困、贫困人口、: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368.6000 0.0328 7.9451 410.8651 13.7591 
高青

 

一、完善住院救助1、重点救助对象本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低于12000元的,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本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至12000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规范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门诊慢性病由高青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对在本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可累计计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15000元)。

1.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额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本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出12000 元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50000元。

2、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本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的,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50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本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至50000元以下部分,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元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50000元。.

 

 

552.5000 0.0196 5.3509 374.7022 5.8700 
沂源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因供养人员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

 

个人负担部分,按照 8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 20000元 。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挟贫建

档立卡贫困人 口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达到 10000

元 (含 )以 上,按照 4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 10000元 。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

部分达到 30000元 (含 )以 上,按 照 200h给 予救助,年救助封

顶线 10000元 

1337.2700 0.1083 20.3073 1100.8599 20.0616 
高新区常规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不设起付线,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5%的比例救助,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为起付线,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最低救助1000元,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为起付线,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次最低救助1000元,全年最高救助5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标准:经全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8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3万元。

24.3200 0.0001 0.5430 62.9958 3.4731 
文昌湖5.对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75%,救助年度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

 

非重点救助对象身份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比例不低于符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55%,救助年度封顶线为7000元。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为年度合规自负费用的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

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按照符合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的 15%-20%执行,救助年度封顶线为7000元。

93.2000 0.0001 0.5845 63.9182 61.3294 
枣庄全市由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医保部门在系统中标识救助身份,享受一站式结算。(一)门诊救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门诊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元。

(2)低收入家庭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

(二)常规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区(市)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和限额由各区(市)政府确定。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经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封顶线2万元。

(2)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标准:当年累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封顶线1万元

(四)再救助

对贫困人口(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4070.2600 8.8705 697.8037 5065.1704 4.5390 
滕州市1539.3600 3.0351 221.4500 1981.0900 0.9700 
台儿庄区0.0000 1.1100 131.9000 587.0100 0.5700 
峄城区0.0000 2.0114 125.9337 973.1304 0.0470 
市中区0.0000 0.4040 34.0300 404.9400 0.8220 
山亭区2498.0000 0.8500 131.0000 734.0000 1.9800 
薛城区32.9000 1.4600 53.4900 385.0000 0.1500 
东营全市无需申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三)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线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20000元;(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起付线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1076.4550 0.7998 317.8999 1538.1178 16.9692 
东营区199.5100 0.1000 39.9600 259.7600 1.2800 
河口区60.6500 0.1000 34.4600 210.8900 1.1500 
垦利县231.4000 0.1800 71.8600 326.1700 10.1500 
广饶县241.3800 0.1800 77.0500 299.2100 0.5200 
利津县340.6900 0.2369 92.4023 431.6035 3.869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1.7050 0.0016 1.6576 3.0943 0.0000 
东营港1.1200 0.0013 0.5100 7.3900 0.0000 
烟台全市目前全市已开通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系统,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即可直接进行医疗救助。

 

未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凭户口本、身份证、救助证等身份证明和医疗费用保险(含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据、已获得其他捐助或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救助即可。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 元。(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 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 元。(三)上世纪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 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四)未满14 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 元。(六)其他城乡居民超过救助起付线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档次)及封顶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参照本条第(五)项确定。8040.6100 3.7700 642.6500 7381.7800 30.1475 
芝罘区175.4820 0.1071 52.7689 181.8058 1.1984 
福山区270.7360 0.1260 31.5879 262.7612 0.3173 
牟平区616.3790 0.3449 63.9672 651.7744 0.4583 
莱山区117.2820 0.0463 11.5527 87.9641 0.0138 
长岛县16.6150 0.0082 3.1347 12.4749 0.0000 
开发区103.2850 0.0443 30.3971 89.3445 0.0415 
高新区19.8130 0.0083 0.9938 13.8834 0.0000 
龙口市946.9940 0.4207 60.2015 1011.7215 2.8298 
莱阳市905.8760 0.4204 55.0163 815.9278 5.9351 
莱州市1268.1180 0.5796 83.4721 1110.8289 4.9471 
蓬莱市644.2790 0.3579 59.5594 649.9684 2.0152 
招远市965.3880 0.4541 60.1800 795.8515 4.2665 
栖霞市1245.8020 0.5395 62.7625 1191.0913 0.6534 
海阳市744.5640 0.2944 52.0291 492.9687 5.5043 
市直0.0000 0.0187 15.0255 13.4111 1.9668 
潍坊全市1.“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再救助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非因个人原因未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结算。

 

2.一般程序。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适用一般程序,实行手工结算。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选择标准和实际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给予低档缴费标准的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低于30000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不高于30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低于30000元。具体起付线、救助比例、最高限额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5.重大疾病再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保险补偿等各项报销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4018.2470 3.4527 45.1178 4845.2559 4.3590 
潍城101.4400 0.0821 1.5149 100.7177 0.0000 
寒亭146.3540 0.0915 1.9994 156.2997 0.3621 
坊子132.0000 0.1651 2.6552 275.8853 0.3667 
奎文0.0000 0.0208 0.8136 36.5454 0.0000 
滨海0.0000 0.0029 0.0728 5.9882 0.0000 
临朐592.5300 0.4383 8.1847 538.8978 0.0000 
昌乐344.8800 0.3530 3.8409 553.2639 0.1647 
高新4.5890 0.0176 0.1590 45.9984 0.0000 
峡山126.0220 0.1250 1.8424 194.2612 0.0000 
经济区33.5270 0.0188 0.2191 30.6819 0.0000 
青州市490.4640 0.2953 2.7933 420.5825 0.1243 
诸城市538.3300 0.5514 6.4020 613.9097 2.2548 
寿光市316.4720 0.2474 2.8643 397.6166 0.0000 
安丘市462.8650 0.5047 4.4052 808.8677 0.6070 
高密市402.7600 0.3910 5.3948 471.2388 0.4795 
昌邑市326.0140 0.1478 1.9561 194.5009 0.0000 
济宁全市合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二)其他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精准扶贫对象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资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门诊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可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对已列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不得再纳入门诊救助的范围。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研究制定。要逐步降低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0000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000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对其起付线以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7000元。

(四)深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保险报销和住院救助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自负费用数额进行分段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最高救助限额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3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4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4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4030.87513.1447678.75037424.550794.3257
嘉祥县01.55540.4628.717
梁山县02.4486103.06731.974.70 
经开区110.0475.1405.41.4
兖州区00.2660 33.43265.050.31
微山县2160.851.767.5821.23.4
任城区00.3741.23667.545.93
高新区00.051330.31106.271.95
鱼台县563.4251.1380 53.9022549.57298.7151
汶上县6572.1476908215
太白湖区00.078515.728189.20781.4906
邹城市00.456950.4368395.89430
曲阜市638.61.852.71279.435.9
金乡县00.6959108.88585.447.05
泗水县01.0975.39906.178.53
泗水县低收入群众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合规费用的20%进行救助,最该救助8000元。00.00280153.070
泰安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是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二是特困供养人员;三是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难以自付医疗费用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人员。四是县(市、区)确定的其他医疗救助群体。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具体救助对象范围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相关待遇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的“一站式”结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未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住院结算后3个月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银行卡复印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暂未纳入低收入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应在住院结算后3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第二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复核。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一是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在封顶线内按照一定比例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一个医疗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和医疗机构减免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实施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2)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对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住院救助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负费用累计超出3万元以上的按患重特大疾病进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负费用累计在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照2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0—70000元(含70000元)的,按照25%的比例进行救助;70000元以上的,按照30%的比例进行救助。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

四是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0元。

 

 

2730.2400 2.3500 32.7400 2398.7800 6.0200 
泰山区144.1000 0.0900 1.7000 111.9600 0.2400 
岱岳区397.0000 0.2900 2.7200 212.6800 0.1700 
高新区181.6000 0.1000 0.9700 130.1600 0.1000 
泰山景区0.0000 0.0300 0.4500 40.8700 0.0000 
宁阳县297.1400 0.4800 6.9500 515.1900 0.7200 
东平县158.4000 0.4600 3.8900 500.1600 1.2200 
新泰市1020.0000 0.4200 9.2700 515.3300 2.5800 
肥城市532.0000 0.4800 6.7900 372.4300 0.9900 
威海全市由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医保部门在系统中标识救助身份,享受一站式结算。(一)一站式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二)年底统一救助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人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1883.9857 1.4233 328.7077 995.0312 17.0288 
环翠区28.1957 0.0235 6.8345 28.3626 0.0817 
文登区(含南海新区)544.1200 0.4573 82.8354 292.6971 8.5708 
荣成市536.9850 0.4214 90.8966 248.4144 3.7668 
乳山市587.3000 0.4073 123.9711 320.0411 3.5509 
高区18.1750 0.0111 1.9407 14.4393 0.2155 
经区71.9100 0.0342 11.4780 43.0813 0.0430 
临港区97.3000 0.0685 10.7513 47.9956 0.8000 
日照全市全市做法一致,各项扶贫待遇无需贫困人口个人申报:

 

1.参保补贴:根据扶贫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直接补贴居民个人缴费。

2.医疗费报销:市内、省内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实行六重保障“一站式”结算;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的救助待遇由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直接核算并发放。

全市执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制度: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医保发〔2019〕36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偿保险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2万元。2942.1760 3.1415 655.9808 5071.8616 44.8372 
东港区478.0000 0.4344 126.6338 781.1042 3.0241 
岚山区385.0000 0.3231 105.7570 594.9874 11.5332 
莒县1145.9000 1.5000 280.2000 2403.3000 17.9000 
五莲县824.4400 0.8100 123.3400 1107.2200 10.6800 
开发区36.1360 0.0300 9.0000 76.0000 1.0000 
山海天72.7000 0.0440 11.0500 109.2500 0.7000 
滨州全市定期从民政与扶贫办提取贫困人口,维护进医保系统即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住院救助: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封顶线不低于一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40%,一万封顶。再救助:起付线为政策内个人自付5000元,按70%救助,封顶线一万元。门诊救助: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封顶2000元。资助参保为全额资助。3162.4700 2.1085 36.0232 3687.4820 17.0000 
北海新区13.0000 0.0041 0.4000 18.5000 1.0000 
滨城区375.0000 0.2187 5.9000 580.3000 0.6000 
博兴县254.7400 0.1928 3.0000 278.0300 0.3400 
惠民县1214.7000 0.5723 9.5000 965.7000 2.6000 
无棣县550.6800 0.2391 8.9600 498.9100 0.5100 
阳信县555.6200 0.3760 0.2100 602.9500 1.2900 
沾化区347.6000 0.2805 5.3000 427.5000 1.5000 
邹平市151.0800 0.1948 2.4600 304.8200 9.1600 
高新区47.6500 0.0302 0.2932 10.7720 0.0000 
德州全市一、分别由扶贫、民政部门核定符合条件人员后,由医保部门在医保系统内标注,同时按规定为贫困人口资助缴费参保;              二、贫困人口在市内、外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一、参保补贴:对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贫困人口参保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定额补贴。                    二、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0%,年度医疗救助支付限额2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再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费用,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583.1550 2.7194 598.8864 2626.7764 14.6103 
德城区居民2.1570 0.0529 24.5035 65.7560 0.8169 
经济开发区居民55.7480 0.0383 25.1389 65.0309 0.0000 
运河经济开发区居民0.1000 0.0113 2.6063 11.6042 0.0000 
陵城区居民77.9000 0.3076 72.9373 318.2543 1.2283 
宁津县居民48.5020 0.2016 32.5117 118.6965 1.3084 
庆云县居民20.0100 0.1651 21.5648 135.6606 0.0000 
临邑县居民33.5100 0.2338 48.1306 274.4925 2.0353 
齐河县居民30.0800 0.3029 57.4815 305.8844 0.7589 
平原县居民130.0530 0.1503 47.0483 148.1125 0.1367 
夏津县居民110.9150 0.3278 94.4542 389.4380 3.0188 
武城县居民3.5400 0.2316 73.1083 207.6454 0.2977 
乐陵市居民2.7500 0.4262 45.9803 290.3487 3.1125 
禹城市居民67.8900 0.2700 53.4209 295.8523 1.8967 
聊城全市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的手工报销(提供医保结算单、发票、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按70%救助,封顶线15000元。1860.9725 10.0831 1215.8524 9551.1924 54.8700 
东昌府区360.7900 0.3200 120.4300 818.0100 4.1900 
临清309.0900 2.7000 130.3600 1330.2600 8.6800 
茌平164.5620 1.6100 119.8800 644.7600 2.6500 
冠县265.2460 0.8705 195.7300 1988.6800 15.7700 
高唐157.4410 0.4043 136.7515 774.5498 6.4758 
阳谷253.2000 2.7144 160.2640 1213.6285 4.5179 
东阿89.2535 0.2679 64.9969 669.8941 2.8463 
莘县183.9600 0.7900 214.5200 1619.8000 4.4600 
开发区0.0000 0.1060 38.6700 177.0700 2.2900 
高新区77.4300 0.2100 13.0000 132.8100 2.1900 
度假区0.0000 0.0900 21.2500 181.7300 0.8000 
临沂全市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1、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贴。2、门诊医疗救助。居民医保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3、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4、重特大疾病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9992.7600 10.4167 1342.8369 18176.5500 534.8900 
兰山区192.3700 0.1736 82.5500 408.5600 20.5000 
罗庄区174.1700 0.1449 33.3800 403.7500 8.2000 
河东区195.0700 0.1492 63.6409 295.0600 15.5100 
沂南县1583.1700 1.7752 98.6100 2913.4600 64.9000 
郯城县540.0500 0.4738 32.1000 997.5200 27.9900 
沂水县1600.1700 1.9116 255.8400 3093.0900 112.3700 
兰陵县1182.6700 1.1396 43.0900 2039.1200 37.3100 
费县977.8500 0.9003 175.0800 1687.5400 45.4300 
平邑县1298.7200 1.5521 209.9600 2525.2500 46.4800 
莒南县968.0500 0.9781 138.2560 1563.9900 33.4400 
蒙阴县432.3700 0.4538 34.6900 870.3600 39.4600 
临沭县802.6500 0.7251 162.0100 1259.5000 77.2500 
高新区45.4500 0.0394 13.6300 119.3500 6.0500 
菏泽全市重点扶贫对象市内全部公立医院和部分民营医院实现一站式结算,到市外和未一站式结算的医院就医的只需要提供个人费用结算单和账户信息到村、镇医保服务站点提交材料。因病致贫和低收入的需要携带就医费用清单、医疗救助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到村、镇申请。对于特困人员参保全额资助、合规的费用经各类报销报销后全额救助;对低保、建档立卡等重点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1万元。6256.4100 16.8269 634.3292 9994.2100 116.1600 
郓城县989.7500 0.8654 66.7192 899.7500 1.3500 
牡丹区405.4500 1.0700 28.6700 604.2100 13.2100 
开发区98.7400 0.4800 9.1200 180.8200 3.0600 
鄄城县695.0000 2.5000 22.4000 1453.0000 12.0000 
巨野县784.5700 1.2000 83.1800 1322.8500 0.2600 
高新区95.1000 0.1800 8.9200 124.2300 8.2700 
东明县636.3800 0.6215 43.5000 366.2000 25.9800 
定陶473.6200 1.0900 31.2200 419.0500 5.5300 
单县83.0000 3.7000 56.0000 2387.0000 8.0000 
成武县590.8000 2.3000 86.6000 1239.1000 21.0000 
曹县1404.0000 2.8200 198.0000 998.0000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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