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
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6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精准扶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项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在全省启动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进一步减轻困难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目标任务。再救助制度是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在我省已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框架内,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偿保险(以下简称“五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仍然较重的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的大额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再救助,进一步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
二、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1)经扶贫部门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3)经残联部门核实核准的重度残疾人,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特殊疾病患者。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苯丙酮酸尿症患者。今后视情况增补有关特殊疾病病种。
(二)救助项目和标准。
1.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医保局、财政局确定。
2.特殊疾病患者。针对苯丙酮酸尿症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18岁及以下患者按不低于75%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按不低于7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1.2万元。
三、资金来源及结算流程
再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各地也可统筹慈善救助等资金用于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建立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给予再救助。
(一)即时结算流程。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实行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救助资金。
(二)未实现即时结算流程。对特殊疾病患者,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审核和待遇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待遇申请与审核。特殊疾病患者(或亲属)需持患者身份证(代办者持代办人身份证)、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正规发票(特殊治疗食品正规发票)到户籍地(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申请,并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2.救助待遇支付。特殊疾病患者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待遇支付。
四、实施时间
2019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制度,对贫困人口2019年9月1以来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对2019年1月1日以来的苯丙酮酸尿症患者特殊治疗食品费用进行补偿。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医疗保障部门要牵头抓好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作用。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积极参与,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从贫困群众和特殊疾病患者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救助对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山东省财政厅 |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