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6 1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人社发〔2017〕4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体系,确保贫困人口及时享有医疗保障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遵循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精准管理的工作原则,着力构建贫困人口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互衔接的综合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贫困人口经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政策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医疗总费用10%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顺畅衔接的政策运行体系。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科学合理设计相关制度的保障程序,推进流程再造,确保政策运行环环相扣,无缝衔接。2018年3月底前,实现贫困患者出院时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即时结算,提高医疗保障时效。

(二)突出抓好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到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对于因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对经综合施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患者,采取多种保障措施适当解决。

(三)协同做好信息对接和共享工作。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为依据,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为精准扶贫打下坚实基础。扶贫部门牵头做好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严格按照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加大数据清洗核对力度,确保贫困人口认定准确、个人信息完整无误,全面提高贫困人口数据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省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精准扶贫对象,全面落实相关扶贫工作。

(四)努力保持脱贫攻坚期内政策稳定。对已经脱贫销号的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继续给予帮扶,促进稳定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将其及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五)着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规范贫困人口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贫困人口,原则上要在县域内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按照当地要求规范转诊到省市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严格控制贫困人口目录内不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避免出现贫困人口过度医疗等问题。

(六)加快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各级要加快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统筹推进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优化保障服务,统筹保障资源,形成保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要加大对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抓好对医务人员的政策普及,充分发挥医务一线的宣传引导作用。要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社会宣传的同时,更要根据贫困人口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灵活多样的一对一宣传,送政策进村入户,让困难群众明白政策、知晓办理流程、清楚待遇落实情况。通过政策宣传解读,使贫困人口充分理解支持政策,提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对各项制度落实的督导力度,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到位。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要积极推广其经验做法。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整改。从2018年起,在脱贫攻坚期内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医疗总费用的10%”纳入扶贫考核体系,切实降低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居民医疗保险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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