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
报销政策的通知

上传日期:2019-07-24 15:5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就医需求,切实解决异地就医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经研究确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

针对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20-100元不等的医事服务费后,参保人员在京就医费用增加的情况,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事服务费负担,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北京就医发生的医事服务费,参照北京市医事服务费的收费和报销标准,门诊医事服务费按照三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28元、一级医院19元的定额标准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事服务费全额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其他省市实行了医事服务费收费的,参照此原则执行当地报销标准。

二、调整转外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就医治疗,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仍执行个人首先自付10%的政策不变;特殊情况下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原先不予报销改为个人首先自付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三、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实行保底报销政策

由于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的目录,而全国各地医保“三个目录”不统一,为解决部分异地就医人员联网结算报销比例过低的问题,提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率,实行异地住院联网结算保底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联网直接结算,参加了省直补充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65%给予保底报销,转诊转院(急诊)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5%给予保底报销;未参加省直补充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5%给予保底报销,转诊转院(急诊)人员实际报销比例按50%给予保底报销。上述保底报销政策不适用未经转诊自行就医的和未联网结算的人员;住院起付线和特需医疗项目不计入保底报销医疗费用。

四、异地人员回济南就医实行联网结算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和常驻外地工作人员,短期回济南市期间确需住院治疗的,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可以使用社保卡联网结算。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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