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475号《关于实施慢性病基本药物全额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2020475号提案的答复
孙晓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慢性病基本药物全额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药物全额保障
我省先后于1999年、2003年、2007年建立了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2014年在全国率先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并同步建立起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打破了居民医保城乡二元机构,消除了城乡待遇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一,农村参保居民可报销的药品数量较制度整合前增长158%,待遇水平大幅提高。2018年,我省发布了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819种,按西药、中药分,包括西药1456种、中成药1363种;按甲、乙类药品分,包括甲类药品594个、乙类药品2225个,其中我省新增乙类药品292个,基本涵盖了常用慢性病基本药物,能够较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基本用药需求。2018年,全省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已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各地普遍实行门诊慢性病制度,涵盖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常见慢性病,方便群众在门诊就医拿药报销,切实减轻了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仍然有限,受老龄化进程加快、疾病谱变化、医疗消费正常增长等因素影响,医疗费用支出将持续增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同时,根据上世纪末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情况看,提供免费的医药服务,会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疗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在最早基本医保制度建立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要求,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基本医保制度要体现责任共担的精神,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减少医保基金和医疗资源浪费,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基层首诊和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我省对部分慢性病建立健全以门诊慢病大病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居民门诊保障制度,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引导患者基层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医联体建设、推进分级诊疗等工作的衔接统筹,通过家庭医生与居民建立稳固的契约式服务关系,促进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
三、关于积极推进集中带量采购
2019年1月,国家部署启动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集中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用量,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品种,在坚持质量和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带量采购实现以量换价,取得初步成效。据统计,试点中选25个药品品种,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省医保局自组建以来,一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多次与国家医保局进行对接,据了解,该项工作的扩面推进将由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我省于今年6月份已部署开展了公立医院部分药品用量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为开展带量采购做好前期基础准备。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在保证基本医保制度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加大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倾斜,引导患者合理转诊,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合理就医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改革红利。
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6日